4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发布通知,禁止在金沙县双叉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梅林航电枢纽工程(黔东南库区)淹没区以及沿河县小溪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关于禁止在金沙县双叉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毕节市金沙县双叉河水库是全国《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中型水库,工程任务主要为集镇和工业园区供水。现阶段初拟正常蓄水位900米,总库容1025万立方米。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涉及金沙县茶园镇团结村、石钟村以及安底镇陡滩村、桂花村。
为确保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禁止在金沙县双叉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库淹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沙县双叉河水库工程建设,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为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金沙县双叉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内容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经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
(一)900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
(二)900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至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门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请当地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项目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由省生态移民局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四、金沙县双叉河水库建设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枢纽淹没区人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本通知迁入的,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关于禁止在梅林航电枢纽工程(黔东南库区)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梅林航电枢纽工程已纳入《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属于国家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之一,是贵州和广西两省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洋溪梅林水利枢纽建设问题的原则协议书》确定重点推进的基础设施合作项目,工程任务以航运、发电为主,兼顾其他综合利用的工程。现阶段初拟正常蓄水位176米。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涉及黔东南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和西山镇。
为确保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禁止在梅林航电枢纽工程(黔东南库区)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电枢纽淹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梅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为航电枢纽淹没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梅林航电枢纽工程淹没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内容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经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
(一)176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
(二)176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至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门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请当地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项目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由省生态移民局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四、梅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枢纽淹没区人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本通知迁入的,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关于禁止在沿河县小溪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铜仁市沿河县小溪水库是全国《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中型水库,工程任务主要为城镇供水、灌溉。现阶段初拟正常蓄水位475米,总库容1323万立方米。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涉及沿河县晓景乡。
为确保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禁止在沿河县小溪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库淹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沿河县小溪水库工程建设,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为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河县小溪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内容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经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
(一)475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
(二)475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至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门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请当地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项目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由省生态移民局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四、沿河县小溪水库建设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枢纽淹没区人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本通知迁入的,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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