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内容: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大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其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部分分类按比例给予补助。
办理程序:由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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