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103.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104.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满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05.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企业缓缴1年;未及时缴存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06.将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统一上调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函》(黔人社函〔2020〕49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10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
108.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09.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及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不做逾期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10.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并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方案应明确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的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黔建房资监通〔2020〕26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11.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0〕18号)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易磊 0851-85941683
112.在各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和企业复工复产物资提供快速通关便利。对外公布贵阳海关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联系人、联系方式、操作指南。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做到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
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支持企业快速通关。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特殊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省级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一处 潘兴鹏 0851-85786308
113.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0851-88655343
114.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李霞 罗祥鲲 0851-85837267
115.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16.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17.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18.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