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名称: | 会议届次: | 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 |
建议标题: | 《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建议》(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484号委员提案) | 建议编号: | 第484号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无 | |
复文标题: | 《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建议》(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484号委员提案) |
代表名称: | |
会议届次: | 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
建议标题: | 《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建议》(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484号委员提案) |
建议编号: | 第484号 |
主办单位: | |
会办单位: | 无 |
复文标题: | 《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建议》(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484号委员提案) |
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问题。《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2014年6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复同意,根据《方案》要求,我省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林地和水资源保护制度,将禁止开发区、林地和耕地划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实行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一级管控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严禁影响其主体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方案》明确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其中林地和森林资源红线:林地保有量819.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52%,森林蓄积量不低于4.71亿立方米,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达到72立方米/公顷以上;湿地红线:湿地总面积20.97万公顷、国土面积占比1.19%以上;石漠化治理红线: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126万公顷以上;耕地红线:耕地保有量437.07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361.7 万公顷、高标准农田108.2万公顷;水源地红线:水源保护区面积66.38万公顷,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4.39万公顷,二级保护区面积15.31万公顷,准保护区面积46.68万公顷;水资源管理红线:到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34.39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4%,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河湖保护红线:以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为界,划定河湖保护红线,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物种红线:确保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严格保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保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天然种质资源得到全面保护,维护国家物种安全。
二、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问题。为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我省已于2014年6月6日出台了《贵州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改革方案》,制定了《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分工表》,明确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划定,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30%以上。目前,《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明确林业生态红线具体包括林地面积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红线、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个方面,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红线指标逐条分解到山头地块及林权所有者。荔波县、册亨县作为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县,目前正在编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并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体制”作为试点建设的重要任务,将在2015年上半年形成试点实施方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审定后实施。
三、关于“将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划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问题。据2012年我省对五千亩以上集中连片耕地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全省集中连片耕地面积大于万亩的坝区共有51个,耕地面积91.5万亩;集中连片耕地面积五千亩至万亩的坝区114个,耕地面积83.5万亩。我省在划定基本农田时,明确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相衔接,将五千亩以上集中连片耕地和千亩至五千亩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以及有水源保障的15度以下优质耕地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并作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永久保护。对于提案中提出“将五百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划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建议,我们将在对全省耕地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分布区域和耕地质量后,予以积极考虑。今后,我省将按照“严守耕地红线,盯牢守住千亩以上耕地坝子”的要求,构建坝区耕地共同保护责任机制,积极探索“以划定保、以建固保”的新路子,加大对我省集中连片优质耕地的保护力度。
四、关于“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法规中”的问题。《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我省应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下一步,我省将启动《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立法调研工作,通过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努力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五、关于“明确生态红线监管单位”的问题。目前,我省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省级层面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建立了环保执法联动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等工作;省检察院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等工作;省公安厅成立了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总队,负责全省范围内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等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层面尚未明确生态红线具体监管单位。下一步,我省将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了解国家的具体安排和部署后,及时明确省级生态红线监管单位,从强化制度建设、强化行政问责、强化案件查办等方面加强对生态红线的监管。
六、关于“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考核评价体系”的问题。201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的通知》,确定我省为国家第一批5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试点省份之一,试点的主要任务就是“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目前,我省已把“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评价考核制度”列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之一,已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正研究制定《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和《贵州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拟将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评指数优劣状况作为综合考核县(市、区、特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大幅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中的权重,按照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同时,正抓紧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将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资源环境离任审计,从2014年起在赤水市、荔波县开展试点,并将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2014年10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