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名称: | 曾志云 | 会议届次: |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
建议标题: | 关于帮助解决实施耕地保护“占水田补水田”有关困难的建议 | 建议编号: | 第336号 |
主办单位: | 省国土资源厅 | 会办单位: | 贵阳市政府 |
复文标题: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代表名称: | 曾志云 |
会议届次: |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
建议标题: | 关于帮助解决实施耕地保护“占水田补水田”有关困难的建议 |
建议编号: | 第336号 |
主办单位: | 省国土资源厅 |
会办单位: | 贵阳市政府 |
复文标题: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曾志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实施耕地保护“占水田补水田”有关困难的建议》收悉。此建议为黄家培副省长领衔督办的重点建议。经研究,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相关政策
“占水田补水田”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耕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和严守耕地红线的重要措施。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2014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下达《关于强化管理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文),明确规定耕地占补平衡应做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占水田补水田,对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我省耕地保护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我省是典型的岩溶山地省份,山地和丘陵占全省面积的93%,地形破碎,陡坡耕地多,农田基础设施薄弱,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质耕地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耕地占补平衡。“十二五”以来,我省多次召开耕地保护工作会议,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2011至2015年,我省通过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89.1万亩,其中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73.06万亩,与“十二五”期间经批准占用耕地80.76万亩相比,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总量与新增耕地基本平衡。建设项目没有边补边占情况,全部实现了先补后占,均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
三、对有关建议问题办理意见
(一)关于省国土资源厅帮助协调,让贵阳市能在全省范围内流转水田指标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要求,跨市(州)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市(州)辖区内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对贵阳市出现的水田指标不足现状,省国土资源厅将积极配合做好水田指标流转工作,以满足贵阳市经济发展需求。
(二)关于对贵阳市未能在短期内有充足的水田指标满足贵阳市重大项目占补平衡要求的,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有关要求,对于省级和市级重大项目确实不能通过流转获得补充水田指标的,在省级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内,省国土资源厅将同意由市、县两级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以承诺方式完成占补平衡义务。对于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建设用地项目,我省将努力争取国土资源部同意对占补水田实行承诺制。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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