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名称: | 段刚代表 | 会议届次: |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
建议标题: | 关于加快我省留守儿童监管立法的建议 | 建议编号: | 第396号 |
主办单位: | 省民政厅 | 会办单位: | 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
复文标题: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二届 人大四次会议第3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代表名称: | 段刚代表 |
会议届次: |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
建议标题: | 关于加快我省留守儿童监管立法的建议 |
建议编号: | 第396号 |
主办单位: | 省民政厅 |
会办单位: | 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
复文标题: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二届 人大四次会议第3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段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留守儿童监管立法的建议》(第396号)收悉。该建议是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由张群山副主任督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选择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大多数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我省作为劳务输出大省,留守儿童问题更加突出。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2015年8月,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32号),将通过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坚决防止“生而不养、生而不育”;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都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也于2016年2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但国家层面尚无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管理的专门法律,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缺乏针对性、系统性。
2016年,全国人大赴我省就留守儿童保护开展了专题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列为主任领衔督办事项,组织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赴毕节市七星关区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和座谈。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向,积极向国家层面呼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监管相关领域立法;同时,以明确和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法定责任为着眼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为修订完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充分作好前期准备工作,以此提升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制化建设整体水平,形成未成年人监护有法必依、出现问题依法追责的良好局面,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