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贵州人大| 贵州政协
手机版| English|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政务邮箱| 个人中心
代表名称: 省工商联 会议届次: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冷链物流企业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195号
主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会办单位: 贵州电网公司
复文标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95号团体提案的答复
代表名称: 省工商联
会议届次: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冷链物流企业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195号
主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会办单位: 贵州电网公司
复文标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95号团体提案的答复

省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冷链物流企业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的建议》(第195号团体提案)收悉。该提案是2017年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由李汉宇副主席督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均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各地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电网销售电价表及相关适用范围执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用的用电”,储存农牧初加工产品的冷库企业用电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适用范围,不能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为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价格,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已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尚未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价政策,2013年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13〕121号),由于当时我省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同价,因此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执行。2015年4月,我省实现商业与工业同价,按规定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目前,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受电变压器容量均在315千伏安以下,与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样,执行一般工商业与其它用电价格。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按照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目前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的冷库用电价格最低为0.6944元,最高为0.7144元。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还调整了我省一般工商业和较低电压等级大工业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最高降幅每千瓦时约0.1元,为下一步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奠定了基础。目前,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降低农产品冷链成本(包括冷库用电成本)的政策措施,拟通过市场化方式,进一步降低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的冷库用电成本,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冷链物流配套服务贵州绿色优质农产品“泉涌”的积极作用。

2017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