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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名称: 蒋海波 会议届次: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完善贵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有关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104号
主办单位: 贵阳市政府 会办单位:
复文标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104号提案的答复
代表名称: 蒋海波
会议届次: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完善贵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有关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104号
主办单位: 贵阳市政府
会办单位:
复文标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104号提案的答复

蒋海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贵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有关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第4104号提案)收悉。该提案是2020年省政协提案委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提案。收到提案后,我厅组织贵阳市政府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

  2014年12月1日、2015年7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相继放开住宅小区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收费(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停车收费除外)和住宅小区非共有部分停车场收费。《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车位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确定。目前,贵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执行《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是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二是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制定情况

  根据国家和我省停车收费政策,贵阳市正在研究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将结合小区停车收费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提案提出的建议,制定解决小区停车收费纠纷的具体措施,缓解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协商难以达成一致引发的矛盾。目前,贵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草拟了实施细则文稿,已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及景区、医院、停车场经营者、小区物业代表等各方意见,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正在对实施细则文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贵阳市将通过组织专家研讨、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分析论证,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出台并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第三方机构的建议。目前,贵阳市各小区停车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各不相同,明确第三方机构暂不具备可操作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贵阳市相关职能部门将积极做好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停车收费协商困难的小区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一方面,将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着手,督促指导各区(市、县)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停车场相关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停车场的秩序维护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执行,及时受理、处理业主诉求,搭建房开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沟通平台,畅通交流渠道,积极化解因停车收费产生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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