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名称: | 赵德超 | 会议届次: |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
建议标题: | 关于制定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建议 | 建议编号: | 第44号 |
主办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会办单位: | 无 |
复文标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 |
代表名称: | 赵德超 |
会议届次: |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
建议标题: | 关于制定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建议 |
建议编号: | 第44号 |
主办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会办单位: | 无 |
复文标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 |
赵德超代表: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建议》(第44号)收悉,此建议是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瑞民同志领衔督办。按照2023年重点建议办理要求,交由省市场监管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始终把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深入推进法治市监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制定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指导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宽严失度等情形。2022年,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依法明确111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在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刚性惩罚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柔性教育作用,通过“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体现行政执法的力度与温度,使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章可循,进一步推动全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
收悉赵德超代表提出的建议后,省市场监管局及时认真研判,对当前市场监管执法的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了调研,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现实情况,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的行政裁量基准进行修订。新修订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明确了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和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特别是进一步明确“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新修订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涉及136部法律法规规章、643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位、适用情形、裁量参考因素和裁量基准等内容。此次修订重点采纳了赵德超代表的建议,增加了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明确了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等,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能更好地把握减轻处罚这一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升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精准化执法水平,打破了以往行政处罚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工作特点规律,不断研究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建设。一是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新出台、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适用基准,确保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裁量基准进行学习研讨,进一步树牢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执法监督。通过专项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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