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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名称: 李必勇 会议届次: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加快启动《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修订工作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86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单位: 省人大环资委
复文标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86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名称: 李必勇
会议届次: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加快启动《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修订工作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86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单位: 省人大环资委
复文标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86号建议的答复

李必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启动〈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修订工作的建议》(第486号)收悉,该建议是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瑞民领衔督办。按照2024年重点建议办理要求,交由省自然资源厅主办,省人大环资委会办。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2004年、2011年、2012年分别作了三次修订),距最后一次修订已有12年,不能满足现代矿业发展的客观需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为此,我们于2023年7月正式启动了《条例》修订的立法调研工作,并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2024年11月将文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临时用地问题,省自然资源厅正积极向国家反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将矿山临时用地范围不仅限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而是以是否可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为标准,平等适用于所有矿种露天开采情形。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矿产资源法》修订动态,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禀赋特别是“富矿精开”要求,有序推进《条例(草案)》立法起草、省内外调研、征求意见等系列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此次立法任务,以法治解决制约我省矿产资源勘测、开发利用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为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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