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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979733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0-01-19
  • 文  号:
  • 黔府办发 〔2009〕 11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09〕 11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09〕 11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拟订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文稿和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人民政府有关重要文稿。

  (三)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开展超前研究和跟踪研究,为制定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政策提出方案和建议。

  (四)参与部门、地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并提出建议。

  (五)开展国际、国内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研究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各省(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提出符合贵州实际的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研究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研究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安全保密、文印、资料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

  (二)综合研究处。

  承担全省中长期规划、经济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议;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综合性文稿和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

  (三)农村经济研究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民收入、扶贫开发、粮食安全、生态文明等农村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方面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议;起草、修改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重要讲话稿和文稿。

  (四)工业经济研究处。

  承担工业、交通、城市建设、企业改革、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议;起草、修改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重要讲话稿和文稿。

  (五)财政金融贸易研究处。

  承担财政、金融、贸易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议;起草、修改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重要讲话稿和文稿。

  (六)社会发展研究处(省旅游经济研究所)。

  承担社会发展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议;起草、修改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重要讲话稿和文稿。

  (七)对外经济研究处(科研组织处、省民营经济研究所)。

  承担对外经济方面、非公有制经济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议;起草、修改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重要讲话稿和文稿;承担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科研组织工作。

  (八)信息研究处(省情研究所、省人才研究所)。

  承办收集、整理、分析、编辑和报送重要综合信息的工作;负责汇编、整理领导同志有关讲话稿和摘编报刊、互联网资料等工作,为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贵州省情研究和人才工作研究;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文稿的起草和大型图书的编写任务;承担有关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研究室)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四、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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