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江县往洞镇增冲历史
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黔府函〔2014〕10号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请求批复从江县往洞镇增冲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黔东南府呈〔2013〕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从江县往洞镇增冲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原则、保护层次及保护范围。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为:东、西、北三面以增冲河河岸线为界,南至增冲小学,包括增冲鼓楼、戏台、风雨桥、古墓群以及增冲河所围绕的侗寨民居,总面积5.4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为:增冲村核心保护范围外围约20—100米的范围,总面积9.20公顷。
二、原则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内容、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及建设控制要求。重点保护增冲村“一水绕寨,群山环抱”山环水绕的空间形态,增冲鼓楼、风雨桥为主体的侗族村寨建筑群组合,以及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传统民俗。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及时整治影响名村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
三、原则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其中,居住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和公共绿地占核心保护范围用地比例分别为50.2%、17.80%和3.30%。
四、严格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保护规划》是指导增冲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更新协调发展、统筹保护区内各项整治与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紫线管理。
(二)要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编制重点地段整治规划,进一步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认真推行规划公开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整治规划。
(三)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和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从江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从江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同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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