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龙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
黔府函〔2014〕145号
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贵州省安龙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0-2030年)〉的请示》(黔西南府呈〔2011〕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安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原则、保护层次及保护范围。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为:东至万人坟,南至兴义府试院,西至安坡路,北至桑鸿升墓,包括硫磺街、大同街南侧、北门坡、景家巷、杨家巷、关西街、马家坝、段石街等,总面积为21.02公顷。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东至太平街,南至环城路,西至关坡路,北至草纸街,总面积68.49公顷。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至化龙桥,南至桅峰山,西至水硐山,北至天榜山,总面积为224.51公顷。
二、原则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内容、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及建设控制要求。重点保护安龙古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古城整体格局,保护“山、水、城”相依的城市自然历史文化特色和整体风貌。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及时整治影响名城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
三、原则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中,居住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和公共绿地占核心保护范围用地比例分别为60.17%、8.85%和7.02%。
四、严格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保护规划》是指导安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更新协调发展、统筹保护区内各项整治与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紫线管理。
(二)要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编制重点地段整治规划,进一步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认真推行规划公开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整治规划。
(三)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和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安龙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安龙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同时,定期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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