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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11520000009390180Q/2022-3652860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0-08
  • 文  号:
  • 省政府令第20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第209号)
《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第20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2022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炳军

2022年10月1日

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并严格执行先扫“防火码”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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