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策来源: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17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即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间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政策来源: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三)列为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资金扶持;列为市(州)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资金扶持;列为县(市、区、特区)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资金扶持。残疾人创业户的扶持必须是当年或上年创办,根据项目发展规模给予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资金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或与其他残疾人合伙创业的,取得银行贷款,但未获得政府其他贷款贴息的,可向省残联申请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残疾人个体创业贷款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7%给予贴息;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按5%给予贴息。
政策来源:
《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试行)》(黔残联发〔2015〕32号)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可以向户籍或者执业所在地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申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1.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2.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3.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4.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5.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政策来源: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贵州省实施细则》(黔残联〔2012〕222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