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政策来源: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不低于100元标准代缴,有条件地方可增加代缴标准。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
(四)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9号)
(五)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公租住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
(六)盲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其他残疾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让其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政策来源: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七)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的贵州用户,在通话语音、手机上网流量、有线宽带等方面给予不低于普通用户50%的资费优惠。一次性收费项目(如有线宽带安装费、材料费、调测费等)应给予不低于普通用户50%的收费减免。
政策来源:
《关于支持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消费的实施办法》(黔残联发〔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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