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黔经信技质〔2017〕9号)
增加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担保基金等间接扶持的资金比例;加大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市场拓展、品牌建设、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省级各类产业扶持和奖励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和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机制。
文件2:《省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8号)
201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增加1亿元,并逐年增加。(1)建立省级服务业项目用地供给机制,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供给,市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列入省级服务业相关规划的服务业重点聚集区、重点项目倾斜。(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鼓励个体工商户注册为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如高于原缴纳税款的(限于地方分享部分),高出部分在3年内由各地政府对该企业予以补助。(4)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其自建和购买的自用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5)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人才,对新引进的企业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经当地政府批准,5年内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对特别急需的重要人才可给予全额奖励。(6)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加快推进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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