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星宿乡瑞丰煤矿技术人员正在检查主通风机。
基础能源产业
一、产业范围
主要包括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生物质能源、浅层地热能等基础能源产业。其中,生物质能源主要是指沼气、垃圾填埋气。浅层地热能主要是浅层地下水热能,可经热泵系统采集提取后用于建筑供热(冷)。
二、环境准入及要求
(一)煤炭。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含硫大于1.5%煤炭开采项目,须配套建设与煤炭开采能力相匹配的洗煤厂。规划矿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暂停受理规划内的非兼并重组煤矿环评文件。兼并重组煤矿项目,须对原有项目开展回顾性评价,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在整合的保留矿井项目环评中须明确“以新带老”要求,并对原有项目遗留的环境问题进行有效治理。贵州省各规划矿区矿井水回用率应达到70%。赤水河流域兼并重组煤矿项目矿井废水经处理后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指标要求方可排放,矿井水利用率达到90%以上。矿井水处理后外排主要污染物(Fe、Mn、NH3-N、TP)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其它指标应达到Ⅲ类。
(二)煤层气(瓦斯)。煤层气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煤层气建设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禁止煤层气直接排放,严格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废水应达标排放,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页岩气。页岩气区块应开展规划环评,未开展的项目环评不得受理和审批。已开展的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可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五年内要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页岩气勘探开发油基岩屑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压裂返排液经处理满足《气田水注入技术要求》(SY/T6596-2016)相应要求后可回注废弃矿井。
(四)生物质能源。主要是沼气、垃圾填埋气。鼓励农村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酿酒、皮革等工业有机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沼气设施热电联产。
(五)浅层地热能。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保护的目标含水层作为热泵水源。对于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采含水层及与其水力联系密切的含水层、限制开采区的限采含水层,禁止将地下水作为热泵水源。禁止以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作为热泵水源。
三、环评审批权限
不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中,新建煤矿90万吨/年以上,新增产能120万吨/年以上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年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页岩气、生物质能源、浅层地热能及其他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四、总量控制
排放污染物(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在投产前,应取得相应的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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