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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现代化工产业

 盘江集团松河矿煤层气地面抽采项目。

  现代化工产业

  一、产业范围

  主要是现代煤化工、精细磷化工和新兴的精细化工、橡胶制品、钡盐等现代化工产业。

  二、环境准入及要求

  (一)煤化工。新建项目应进入合规设立、环保和安全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园区应开展规划环评,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石化化工类建设项目,尤其是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应遵循“进园区是原则、不进园区为例外”的要求。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计算得出。建立化工园区多级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VOCs的控制,强化监测,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管控措施。

  (二)电解锰。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应制定锰产业污染防治规划,合理有序发展,分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客观地确定电解锰的发展规模和污染排放量,确保铜仁市在发展电解锰产业的过程中区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锰渣库建设应满足《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电解锰行业废水实施零排放。

  (三)磷化工。全省化工产业应满足《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产业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要求:一是严格沿江化工产业准入;二是推进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三是推动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要求集中集聚,提升化工园区水平,要依法取缔不合规园区,加强沿江化工园区管理夯实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园区绿色发展,妥善处置化工废弃物,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

  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应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主要环保要求:磷炉尾气不得直排燃烧,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新建黄磷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新建黄磷装置磷渣利用率必须达到95%。

  应满足省政府对磷化工行业“已用定产”的要求,新建磷化工项目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必须达100%。乌江流域、清水江流域禁止新改扩建磷石膏渣场。不得新建磷石膏渣场,只允许建设磷石膏暂存场(暂存场规模一般按照产能计算出产渣量不超过1年的总量计算)。我省磷石膏可行的利用途径有:1.磷石膏制硫酸,余渣制水泥;2.井下充填,渗滤液连同矿井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排放;3.制作石膏板;④无害化处置。

  厂址附近须有合适的污水排放口(受纳水体,区域磷的总量指标的相关要求)。

  (四)橡胶制品。新建和改扩建轮胎项目应满足《轮胎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4年  第58号)要求,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使用锅炉应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要求。

  (五)钡盐。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使用锅炉应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要求。

  渣场设置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相关防渗要求,减少对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影响。

  三、环评审批权限

  除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外,其余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总量控制及其他

  所有电解锰行业废水应零排放。排放污染物(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在投产前,应取得相应的总量指标。磷化工、煤化工等现代化工园区统一建空气自动站,实时监控园区有机污染物排放。

  五、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二)PX化工项目涉环保邻避效应。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公众调查工作,并将企业编制的《公众意见调查与分析总结报告》作为环评文件受理的必要报件,从环评文件受理到审批结束,全过程公开环评审批信息。

  (三)通过召开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网上信息公开等方式让群众广泛知晓避邻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将听证会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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