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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戒毒有关政策

  一、《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规定分总则、场所设置、接收、管理、康复治疗、教育、生活卫生、解除、附则9章65条,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司法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司发通〔2014〕75号)

  (一)入所教育。入所教育在完成生理脱毒后进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包括开展戒毒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教育,卫生知识教育,行为养成教育。

  (二)法律常识教育。组织戒毒人员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社会保障法等与戒毒人员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思想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贯穿始终。

  (四)戒毒常识教育。传授禁毒戒毒基本知识,帮助戒毒人员了解毒品的特性和危害,了解我国的戒毒体系、戒毒基本流程,树立戒毒信心,提高参与戒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戒毒人员学习心理健康基本知识,了解场所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流程。

  (六)文化素质教育。举办文学、历史、音乐、书法、绘画、科技知识等讲座。鼓励戒毒人员参加电大、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七)戒毒康复训练。包括开展戒毒康复教育、体能康复训练、心理康复训练。

  (八)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充分发挥劳动的教育矫治功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九)回归社会教育。对即将出所的戒毒人员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包括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帮助戒毒人员重建社会支持系统、开展后续照管政策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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