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合并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如需调剂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核准。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的部分按20%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部分按15%核定,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3%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或预算执行评价较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签订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获得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从横向经费结余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科研人员劳务报酬,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咨询类等主要依靠智力投入的科研项目不低于70%,其他项目不低于20%。科研劳务报酬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研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六、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以及省内出差地不能提供公共交通车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主办单位从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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