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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类

  众创空间

  一、遴选基本条件。1.建设及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米;3。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工作机制;4.有5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5.有3个以上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孵化案例;6.具有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或实操实训条件;7.具有功能分区,具备举办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基本条件。

  二、支持政策。1.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以后补助方式给予100万元能力建设支持。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万,第二年年度考核合格拨付30万,第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拨付20万;2.对获得国家认定支持的众创空间,以后补助方式按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额度的50%给予匹配支持。

  政策来源:

  《贵州省众创空间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5〕89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遴选基本条件。1.建设及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领导团队得力,从业人员5人以上;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6家以上);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3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个);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通过技术转让获取专利;7.在孵企业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1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9.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导师团队不低于5人;10.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占比不低于10%。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我省人才推进和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我省人才推进和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大学生和留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支持政策。经备案的孵化器,以后补助方式给予100万元能力建设支持。

  政策来源:

  《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6〕174号)

  科技特派员

  一、选聘对象。凡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创新方法的科技型、管理型人才,具有技术指导、创业辅导、营销策划、金融服务等方面能力和创业精神的专家、教授、研究员、博士、院士及其团队,大学生村官、返乡青年、社会能人和乡土人才,以及法人团体及科技人员联合体(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可按程序申请,经正式选聘后成为科技特派员。

  二、优惠政策。1.人才专项。优先推荐各级各类科技特派员参与评选各级各类人才称号,并优先支持各级各类人才资助项目。由各级组织、人社部门牵头,科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2.重大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省级首席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牵头或参与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遴选程序组织实施;3.专项管理。优先立项支持省级首席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组织实施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4.成果推广。优先推荐省级首席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申报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由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特办”)或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人社厅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5.星火计划。优先推荐省级首席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申报国家星火计划(科技特派员)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遴选项目,向国家科技部申报争取支持;6.培训交流。省级首席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为提高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开展技术培训、国内外技术交流等活动,可申请组团和给予资金补助。由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人社厅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安排;7.信息服务。对各级各类科技特派员,开放“贵州省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提供中外文科技期刊、标准、专利、硕博论文、科技成果数据库查询。由贵州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无偿提供服务;8.协同支持。优先推荐省级首席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申报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各类资金项目。由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人社厅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口协调、沟通和申报;9.其他。其他创新创业资助政策和科研启动经费,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分配政策,税收支持政策等,请按《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贵州省八大科技工程、六大科技行动计划和十六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贵州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引导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政策来源:

  《关于深入推进百千万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通知》(黔科通〔2012〕153号)

  科技创新券

  一、支持政策。省科技厅设计发行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发放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仅限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它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科技创新券分5千元、1万元、5万元三种面额,在兑现申请期满前有效,逾期不可兑现。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二、申请条件。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当与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2)申请科技创新券所涉及的创新内容未得到其它科技计划项目支持;(3)科技创新服务项目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4)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的科技创新券额度。

  政策来源:

  《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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