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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救助政策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拥有当地农村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的家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级按年度分区域划档次统一确定。

  政策来源:

  《精准扶贫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291—2018)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对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办理等救助供养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差异化服务原则,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政策来源:

  《精准扶贫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292—2018)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

  政策来源:

  《精准扶贫 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2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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