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整体质量,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协助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工作、反映居民诉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改变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登记、备案工作进度。2012年内全面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到2013年底应基本完成现有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每个社区培育1-2个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社区社会组织。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黔民发〔2012〕52号)
二、地级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延至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红花岗区、汇川区、西秀区、钟山区、七星关区、碧江区、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民政部门。
政策来源:
《关于下放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黔民发〔2012〕55号)
三、贯彻落实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小组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企业减负。
政策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民函〔2013〕6号)
四、进一步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并形成季报制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政策来源:
《关于扎实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全面开展的通知》(黔民办发〔2013〕3号)
五、在全省普遍开展外省地、县级异地商会登记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均可登记外省地、县级异地商会。发挥异地商会在服务招商引资、促进交流合作、宣传推介贵州、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下放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黔民发〔2013〕24号)
六、于201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政策来源: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
七、行业协会商会应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
政策来源:
《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5〕50号)
八、每年9月底前,民政部门组织所登记(含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自愿申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只有进入名录的社会组织才具备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未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不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政策来源:
《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黔民发〔2015〕12号)
九、为规范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工作,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民政部门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政策来源:
《贵州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民函〔2016〕108号)
十、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集中组建活动,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多种方式,2016年12月底前,全省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达到65%以上。不具备党组织设立条件的,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组织党组织集中组建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6〕181号)
十一、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充分发挥脱钩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措施,逐步推开,为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供经验和模式。2016年完成为5个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所主管的11个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
政策来源: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6〕184号)
十二、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进行规范管理并提出了任职要求。
政策来源: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16〕31号)
十三、为了规范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方便社会团体办事制定本《通知》,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团体发放社团会费票据,并明确了申领程序和要求。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65号)
十四、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精神,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意见》,提出了总体要求、扶持重点等具体举措。
政策来源:
《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黔民函〔201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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