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抚养机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
二、完善关爱体系建设。关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确保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有饭吃、有衣穿、不孤单。留守儿童监护主体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村(居)委会做好督促家庭确保适龄儿童入学有关工作。
政策来源:
《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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