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1:《贵州省发展旅游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
1.全省5家5A级旅游景区、69家4A级旅游景区和其它176家旅游景区,每家分别带动不少于700名、500名和300名贫困人口脱贫。从2017年起,全省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将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增收挂钩。
2.支持14个深度贫困县至少各打造一个精品旅游景区,力争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至少各有一个精品旅游景区和两个乡村旅游点,新规划开发的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通过实施旅游资源开发扶贫工程,带动7万名贫困人口受益脱贫。
3.加快改善旅游扶贫重点乡村旅游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每一个重点乡村旅游扶贫点至少有一个A级旅游厕所和一个综合性客服务中心。通过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带动25万贫困人口受益脱贫。
4.通过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促销,带动10万名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5.为参与旅游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免担保免抵押贷款、3年内扶贫小额贷款、“特惠贷”支持。
6.到2019年,全省重点培育300家以上“旅游+”融合发展企业,按照每家企业扶持100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目标,带动3万名贫困人口受益脱贫。
7.在乡村旅游评级定档工作中,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户每户吸纳2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8.开展旅游扶贫助学活动,落实中职免学费政策,其中省旅游学校对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免除学杂费,并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分批培训1000人以上贫困人口并将其发展为乡村旅游骨干。
文件2: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1.不断壮大企业主导乡村旅游经营,吸纳当地村民参与经营或管理的“公司+农户”模式。引导规范专业化服务与规模化经营相结合的“合作社+农户”模式。
2.培育乡村旅游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
3.鼓励中西部地区围绕脱贫攻坚,重点推动乡村旅游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古村古镇、民族村寨、文化村镇,打造“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旅游大环线,培育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4.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服饰、手工艺品、农副土特产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商品。
5.建立健全多元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好分享旅游发展红利,提高农民参与性和获得感。探索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途径,引导村集体和村民利用资金、技术、土地、林地、房屋以及农村集体资产等入股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企业等获得收益,鼓励企业实行保底分红。
6.支持在贫困地区实施一批以乡村民宿改造提升为重点的旅游扶贫项目,引导贫困群众对闲置农房升级改造,指导各地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带贫减贫机制,增加贫困群众收益。支持当地村民和回乡人员创业,参与乡村旅游经营和服务。鼓励乡村旅游企业优先吸纳当地村民就业。
7.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8.依法合规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旅游门票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扩大乡村旅游融资规模,鼓励乡村旅游经营户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现融资。
文件3:国家发改委《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
1.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统筹考虑全国乡村旅游道路发展,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布局,加快乡镇、建制村硬化路“畅返不畅”整治,优化通建制村硬化路路线走向,尽可能串联带通更多自然村,推进较大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加快提升改造低等级农村公路。
2.实施“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行动计划,在“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中增补一批旅游基建投资项目,专项用于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合理选择改厕模式,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开展厕所粪污治理。
4.规范农户、村集体等参与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扶持有条件的农户修缮、改造自有住房发展民宿。鼓励城镇有意愿的组织和个人通过租赁民房开办民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活动场所。
5.加大对乡村旅游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乡村旅游企业依法合规发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前提下,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满足乡村旅游多样化资金需求。
6.加大对乡村旅游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乡村旅游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依法合规探索开展景区企业经营权和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展林业经营主体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文件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标准化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39号)
1.分步培育打造一批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带,形成连成一线、打造成片的发展格局,加快带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益脱贫。
2.重点开展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乡村旅游经营管理、乡土文化讲解、民族歌舞表演、民族乐器演奏、刺绣、蜡染、石雕、银饰、民族服装服饰、民族手工艺品制作、文化旅游商品制作、民族传统文化和民风民俗、电子商务等特色实用技能培训,鼓励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本地从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展贫困人口就业培训。
3.鼓励扶持旅游规划、管理、营销专业人才和旅游院校师生到乡村旅游地区开展“一对一”跟踪驻场指导培训,动员社会力量到贫困县、旅游景区、旅游扶贫重点村开展公益指导培训。
4.按照乡村旅游标准,整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源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乡村旅游村寨、小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公路、慢行绿道、休闲农业园区、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等,加快完善乡村宽带信息设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深入推进“厕所革命”,鼓励聘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群众参与旅游新村建设和管理。
5.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商品电商平台,推动地方特色农副土特产品、民族手工艺品走向市场,助推“黔货出山”,提高旅游购物收入占全省乡村旅游总收入的比重,让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成为农民创收致富的重要门路。
6.推广田园变景区、农舍变家园、农民变员工的旅游“三变”模式,鼓励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利用土地、林地、房屋以及农村集体资产等资源入股乡村旅游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分享经营收益。支持旅游企业优先吸纳当地贫困人口就业,增加劳务收入。
7.优化完善乡村旅游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机制,积极总结推广通过直接到乡村旅游企业务工增加收入,直接参与乡村旅游经营增加收入,直接开办农事体验或旅游活动项目增加收入,直接出售农副土特产品等增加收入,直接出租房屋或土地等自有资产增加收入,将房屋、土地、人力等自有资源折算入股分红,通过政府、企业低价或无偿提供的停车场、商铺等经营性资产增加收入,从乡村旅游发展中获得补助收入,通过乡村旅游发展获得资产增值收入等“九种渠道”成效,不断探索带动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共享脱贫的新机制与新方式。
文件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17号)
1.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置农家书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室、文体活动室、村史室、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广播室、戏台等,并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地,确保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包含一个90平米的文化活动室。
2.文体广场建设要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的文体广场,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设备等,有条件并确有需求的可搭建戏台舞台。偏远山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村文体广场不少于750平方米,其中配置标准篮球场1个,乒乓球台2张,体育健身器材1套。社区室外场地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配置1套全民健身路径器材或1个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并设置阅报栏、公益广告牌,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内容。
文件6:《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号)
1.推进安置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安排。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在安置点建设集农家书屋、道德讲堂、远程教育、科学普及、技能培训、普法教育、广电网络、文体健身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结合实际设置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乡愁馆、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室、广播室等,有条件的安置点配套建设文化体育活动广场,由文化、体育、民族等部门提供相应设施。有效发挥社区文化设施的功能及作用,广泛开展公共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搬迁群众接受文化素质培训和参加文体活动的基本权益。
2.丰富安置社区文化活动内容。以优秀传统文化和特色文化为切入点,通过政府购买、政策支持、以奖代补、辅导培训、搭建展示平台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搬迁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群众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电影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少数民族特色节日等节庆活动,开展贴近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文体活动,促进搬迁群众的互动交往和感情交流,增加群众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动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引导搬迁群众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文件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戏曲传承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函〔2017〕218号)
1.组织全省戏曲院团优先为县、乡、村和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演出,深化戏曲惠民和“七进”活动,确保每年每个乡镇至少有3场戏曲演出,力争每年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场戏曲演出。把下基层演出和为学生演出场次作为对戏曲院团考核的重要指标;
2.遴选一批戏曲艺术院团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等,对专业戏曲表演院团剧目创作、演出和有关设备配置等予以倾斜;
3.加大对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院团的扶持力度,免费为民营戏曲艺术院团提供部分优秀作品版权,提高民营戏曲艺术院团的艺术生产和创新能力。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在为县级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的基础上,为划转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且未配备过流动舞台车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
文件8:《“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1.加大对贫困地区艺术人才培养和扶持,促进东、中、西部艺术人才交流合作,为贫困地区人才的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2.为贫困地区所辖乡镇每两个月配送一场以地方戏为主的文艺演出,每场演出补助3000元。
3.自2016年起实施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项目,按照每个文化活动室2万元的标准,分5年为贫困地区839个县已建成的11万多个村文化活动室配置音响、乐器、电脑、桌椅等基本文化设备。2016年起实施流动文化车项目,分两年为贫困地区839个县的文化馆每馆配送一辆流动文化车。
4.在中西部22个省份的839个贫困县,对乡镇文化站提升配置。深入开展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建设与服务。继续开展“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5.做好贫困地区文物征集与保护工作,打造博物馆精品陈列,支持省级博物馆采用“流动博物馆”形式送展览,教育活动和文物专家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
6.支持贫困地区有一定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传统工艺项目列入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7.支持开展相关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修缮、普及教育、宣传展示、推广交流等。
8.支持贫困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促进边疆贫困地区动漫等数字文化产品创作推广,支持贫困地区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促进贫困地区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9.联合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统筹推进实施“汉藏文化交流项目”。
10.将选派20名同志到新疆、西藏、青海和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和中央苏区等贫困地区挂职帮扶。
11.到2020年,每年选派1.9万名优秀文化工作者到“三区”工作或者提供服务,每年为“三区”培养1500名急需紧缺的文化工作者。
12.自2017年起,每年举办一期边境地区文化管理干部培训班、新疆文化管理干部培训班、新疆兵团文化管理干部培训班、西藏文化管理干部培训班、西藏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西藏文化系统组工干部培训班、五省区(甘青川滇藏)藏区文化管理干部培训班。
13.落实文化部定点扶贫工作。每年选派2名干部到定点扶贫县山西娄烦、静乐县挂职扶贫,定期选派干部到定点扶贫县任村第一书记。
文件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
1.鼓励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注册产品商标,保护商业秘密和创新成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培育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知名品牌。
2.鼓励拥有较强设计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相关单位到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工作站,帮助当地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提高产品品质、培育品牌、拓展市场。
文件10:《文化和旅游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18〕12号)
第一批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重点选取了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发展前景,传承人群较多,有助于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国家或地方品牌的传统工艺项目,并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的项目倾斜。
文件1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振兴贫困地区传统工艺助力精准扶贫的通知》(办非遗函〔2018〕40号)
1.以面向面广量大、从业人员较多、有助于带动就业增收、培育品牌的传统工艺项目为重点,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
2.以深度贫困地区“三区三州”为重点,确定一批“非遗+扶贫”重点支持地区。
文件1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支持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的通知》(办非遗函〔2018〕46号)
1. 支持设立一批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带动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参与就业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比达到30%以上;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工作经验与模式,鼓励和支持其他贫困地区学习借鉴,宣传推广。
2. 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被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扶贫办列为国家首批“非遗+扶贫”试点地区。
文件1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1.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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