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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类政策

  一、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1.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除一类疫苗以外的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费用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承担。提供和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不得加价销售。可以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9.5元/剂次。此收费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以向受种人或其监护人收取接种服务费,包括预防接种前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观察、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性注射器、酒精、棉签等)、接种信息服务等,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4.接种单位可以向第二类疫苗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的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为:县级疾控机构供应疫苗价格(疫苗果购价+储存运输费用)+接种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5.各级卫生计生、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以及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12358价格监督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政策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黔发改收费〔2017〕1951号)

  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1.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您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2.基金使用范围按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集的急救医疗费用。(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后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子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卫发〔2014〕13号)

  三、各地要在已开展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大病专项救治基础上,将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14个病种纳入大病专项救治病种。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黔卫健函〔2019〕66号)

  四、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伤员生命,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医疗抢救费用。对救助基金垫付争议或超限额垫付按照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组织相关医疗专家进行评审。

  政策来源: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贵州保监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农委 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10月23日,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公安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民政厅,黔财金〔2017〕78号)

  五、1.认真贯彻《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确保残疾儿童应救尽救。2.做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搭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平台。3.加强康复机构建设,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4.强化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残疾人康复与康复医疗的融合发展。5.推进残疾预防,切实减少残疾发生。

  政策来源:

  《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黔残联发〔2019〕16号)

  六、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工作,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 省体育局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发〔2017〕63号)

  七、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计生医疗扶助后,个人合规自付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政策来源: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黔卫计发〔2016〕41号)

  八、着力打造生育健康全程服务链。2017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9月以后各地不再发放单独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保健手册》,2021年9月起,托幼机构入托查验以《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为准,2024年9月起,小学入学查验以《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为准。各地应以母子健康手册发放使用为契机,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有机整合婚前检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一条龙”服务链。

  政策来源:

  《关于加强生育健康全程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12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卫计发〔2017〕61号)

  九、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听力障碍确诊工作:各级各类听力筛查机构对出生后48小时的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初筛不通过者应于出生后42天复筛;不通过者再于婴儿满3月时复筛;仍不通过者,转介到全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确诊。听力障碍确诊治疗机构负责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咨询、信息反馈等工作,为确诊儿童提供治疗和听力语言康复建议,并将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转介到户籍地妇幼保健机构、残联。残联按照患儿听力障碍具体情况,转介到有资质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给予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康复救助及康复训练、减少听力残疾发生。

  政策来源:

  《关于全面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通知》(2017年7月21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黔卫计函〔2017〕131号)

  十、加强高危管理严控孕产妇死亡。落实危重孕产妇急救应急响应机制,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向社会公布急救电话,在接收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时,根据危重孕产妇病情和机构自身急救能力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将危重孕产妇通过绿色通道转运至上级救治中心,甚至可跨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防止救治延误,落实孕产妇分级管理、分级住院分娩和转诊制度,原则上,高危评分10-15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对高危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在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住院分娩或向市级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送。对病情不适宜转诊的,应当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并就地实施抢救处理,等病情好转后由医护人员护送转诊。

  政策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管理严控孕产妇死亡工作的通知》(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发〔2017〕41号)

  十一、开展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工作。1.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患儿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诊断患有下列6类先天性结构畸形疾病:①神经系统先天性畸形;②消化系统先天性畸形;③泌尿系统及生殖器官先天性畸形;④肌肉骨骼系统先天性畸形;⑤呼吸系统先天性畸形;⑥五官严重先天性结构畸形。(2)年龄18周岁以下(含)。(3)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贫困证明。(4)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5)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2.医疗费用补助范围:药费、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放射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护理费、材料费、输氧费等。3.补助标准:对患儿申请救助日期的上一年度1月1日(含)之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项目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一次性给予3000元-30000元补助。每位患儿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小于4000元的,补助额度为3000元。(2)自付部分超过4000元(含)的,按自付费用的7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30000元(含)。对同一患儿同一疾病分次申请救助的,或同一患儿不同疾病分别申请救助的,项目只补助一次。

  政策来源: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项目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7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函〔2018〕52号)

  十二、开展地中海贫血救助试点工作:每年为全省符合条件的150名患儿提供救助。

  1.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患儿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确诊患有下列类型的地中海贫血:①轻型α地中海贫血(输血依赖型);②中间型α地中海贫血(血红蛋白H病);③中间型β地中海贫血;④重型β地中海贫血。(2)年龄14周岁以下(含)。(3)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建档立卡贫困

  户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年度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2.医疗费用补助范围。患儿在医疗机构产生的药费、床位费、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护理费、材料费、输氧费等。3.补助标准。对患儿在2018年和2019年发生的年度诊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给予3000元-10000元补助。每位患儿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含)、小于4000元的,补助额度为3000元。(2)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含)的,按自付费用的7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10000元(含)。项目对同一患儿每年度补助一次。

  政策来源: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地中海贫血救助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函〔2018〕64号)

  十三、开展出生缺陷(遗传代谢病)救助工作。1.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患儿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诊断患有遗传代谢病。(2)年龄18周岁以下(含)。(3)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000元(含),国家级贫困县患儿的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含)。2.补助标准:对患儿在2015年1月1日(含)至今,在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项目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给予1000元-10000元补助。每位患儿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含)、小于2000元的,补助额度为1000元,此项标准仅适用于国家级贫困县。(2)自付部分超过2000元(含)、小于3000元的,补助额度为2000元。(3)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的,按自付费用的8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10000元(含)。患儿在获得第一次补助金(以基金会救助时间为准)之后可申请第二次补助。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生缺陷(遗传代谢病)救助项目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2018年9月6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黔卫计函〔2018〕133号)

  十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所需资金均按原有渠道安排。2.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50%、25%、25%。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缴费补贴提高部分人均每年所需的40元,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10%、10%、80%;基础养老金补贴提高部分人均每月所需的65元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户的,夫妻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承担。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县级财政全额承担。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的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代缴和承担。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7.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分别从每人每年领取960元和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4200元和972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节育并发症一级4800元、二级3600元、三级2400元。一级和二级所需资金,中央、省两级财政分别承担80%和20%;三级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1.农村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上述减免、提高、优惠或奖励所需资金,由地、县两级财政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自行确定承担比例。2.子女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所需资金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安排。3.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所需资金由水利部门按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

  政策来源: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卫发〔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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