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卫生计生事项共5项,分别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执业注册”,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政策来源:
《关于推进卫生计生“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2018年11月5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黔卫计发〔2018〕57号)
二、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新农合待遇资格。
政策来源: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黔卫计发〔2015〕53号)
三、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不再查验患者夫妇的生育证明,由患者夫妇作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即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正常生育秩序。
政策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生育证明查验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函[2016]153号)
四、取消对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技人员3年一次的校验许可,强化在医疗机构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考评。
政策来源:
《关于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校验 强化日常监管的通知》(2017年10月20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函[2017]166号)
五、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考核评审;3.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4.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经费、数字化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并通过卫生数据传输专网与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函〔2017〕175 号)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抓专人管,统一规划部署、强化政策导向,将医疗机构支付服务多元化工作纳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督查内容并列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及时通报工作推进滞后的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统一支付平台接入工作,提供至少3种主流支付渠道(银联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的在线支付服务,实现患者诊疗环节的缴费及退费等服务。
政策来源: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支付服务多元化工作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函〔2018〕104号)
七、在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远程医疗服务:1.住院超3日未确诊或治疗无效者。2.门(急)诊及住院疑难病例、发生他科合并症需协同诊断治疗者。3.需施行复杂的较大手术或开展较复杂的技术检查和治疗方法者。4.对医学检查结果诊断不明确或医疗机构无医学检查结果诊断资质医师的。5.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8年9月7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黔卫计发〔2018〕22号)
八、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政策来源:
关于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8月15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发〔2016〕18号)
九、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以受邀远程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下确定本单位的远程医疗服务实际执行价格。
政策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的通知 (2016年6月30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黔发改收费〔2016〕1094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