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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

  一、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的条件。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政策来源:《省安委办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意见》(黔安办〔2018〕11号)。

  二、安全生产守信激励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4.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5.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6.各级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政策来源:《省安委办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意见》(黔安办〔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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