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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整治

大方县安乐乡已建成的农村危改房。 欧东衢摄

  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整治

  一、认定标准

  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整治是指对不属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房屋危险性评定为B级,且存在屋顶渗漏、门窗破损、围护结构透风的农村老旧住房。仓储用房等要具备透气条件的房屋或有民风民俗等特殊要求的房屋,应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

  (一)按照村级入户调查、乡镇现场核查、县级抽查审批、市州统筹复核的程序进行认定。入户调查表应由入户调查人员、现场核查人员以及村支两委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对已经遗弃的老旧住房,户主已有其他安全住房的老旧住房,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的老旧住房,已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老旧住房,已纳入当地房屋拆除计划老旧住房,不得列入整治范围。

  三、实施整治

  (一)县区政府制定出台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市州政府负责审定县区政府的整治实施方案。

  (二)县区政府按照“不改变原有风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农户整治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组织实施综合整治。

  (三)县区政府要制定既能够解决透风漏雨问题又符合当地实际的验收办法,并做好逐户验收记录。

  (四)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整治整县验收分为初核验收和复核验收。初核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符合验收由市州政府组织完成。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整治认定标准(试行)>和<贵州省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整治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黔建村通〔2018〕21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专项整治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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