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黔财社〔2026〕74号
各市(自治州)、县(区、市、特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就《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65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65号)第八条明确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的人员范围由“六类人员”调整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五类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范围不变。职业培训补贴从2024年起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不作次数限制。
二、结合当前定点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需求,《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附件中明确的就业技能培训政府采购程序调整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坚持需求导向,灵活运用政府采购、公开遴选等方式择优确定定点培训机构。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选择公开遴选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政策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应在定点培训机构目录中公开选择。支持探索实施“培训券”支付模式。
三、结合当前短平快就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需要,《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附件中明确的短平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及标准由“培训时长不超过3天(每天8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天60元执行”调整为:“培训时长不超过3天(每天8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执行”。培训内容可由组织培训的市场主体根据岗位生产实际确定。取消劳动预备制培训方式和培训生活费补助。
四、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第七条,以及《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65号)第八条中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对象调整为: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毕业生,以及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发〔2026〕2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第十一条,以及《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65号)第十八条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调整为:“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
六、结合当前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中第二十条,以及《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65号)第十三条内容调整为:“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及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45%,设置常住人口人数、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及民族自治县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权重为20%,设置地方财政配套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地方财政困难系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5%,设置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省外务工人数、职业技能培训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0%,设置加强驻外劳务协作站体系化建设、零工市场运行和提质增效、创业载体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年度重点推动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重点支持地区等指标,重点考虑当年度就业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情况。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前已申报各项补贴的,补贴标准和补助对象按照《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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