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结合当前就业形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我省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2019年进行修订,具体执行过程中,已无法覆盖目前所有政策,需要更新部分内容。同时,结合2023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对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流程等进行调整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对黔财社〔2019〕119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依据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3〕13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资金分配及下达、资金使用与管理、附则等五章,共计二十九条内容。本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调整部分就业补贴政策。一是为支持我省通过产业、企业培养更多的技能人才,将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象范围扩大到“企业拟录用的技能岗位职工”,同时取消“六类人员”和“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等限制条件。二是为进一步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保持我省现行政策延续性,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三是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技能,多途径增加他们收入,将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补贴对象从“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扩大至“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有培训就业需求的贵州籍省外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四是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力度,多渠道促进他们就业创业,新增了“鼓励支持在高校(技工院校)设立职业指导服务站(中心、室、点),每年对符合条件且通过考核的服务站按就业工作服务成效给予3-5万元补助”等内容。
(二)明确资金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结合国家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适用范围。一是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二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三是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出项目,在原来基础上新增了不得用于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不得用于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等内容。
(三)细化资金分配方法。本实施办法明确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考虑因素,主要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及重点工作因素等四类,对因素所占的权重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四)明确资金使用与管理。本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支付、使用和管理就业补助资金时,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报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和办理时限;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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