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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快建立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贵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制定了《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制定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在支撑城镇化快速发展、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明确“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2019年1月,中央深改委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于2019年5月10日印发。按照中央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和“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的要求,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至2020年,基本完成省、市(州)、县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第二部分是总体框架。明确“四级三类”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框架,提出规划逐级指导约束和建立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是编制审批。从全面编制总体规划、合理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按需编制详细规划三个层面,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重点和审批程序,并提出改进规划审批的工作要求。

  第四部分是编制要求。主要包括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等四个方面。

  第五部分是实施监管。主要包括维护规划权威、健全用途管制、改进计划管理、加强实施监管、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

  第六部分是工作保障。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工作责任等。

  三、《意见》执行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工作目标。至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省、市(州)、县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序推进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至2025年,健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至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关于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由省、市(州)、县、乡镇四个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种类型共同构成的“四级三类”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行政管理事权相适应,并与国家层面“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衔接一致。

  (三)关于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空间利用的本级相关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

  (四)关于编制内容。全面编制总体规划,合理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按需编制详细规划。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侧重协调性,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侧重实施性;各地可因地制宜,合理归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单元,合理确定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要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可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或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侧重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利用的统筹安排,特定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五)关于审批程序。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意见》规定报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按照行政区域范围纳入所属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

  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批遵循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定区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属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改进规划审查报批,遵循“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精简规划审批内容,明确报批审查要点。各地可根据规划管理实际,编制报批审查要点以外的规划内容,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经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六)关于编制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体现战略性,贯彻落实国家、省重大策略和战略部署,逐级落实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提高科学性,优先开展“双评价”等基础性研究工作,结合  “三区三线”划定,因地制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协调性,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建立各类规划衔接机制,确保规划协调一致;注重操作性,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建立规划实施传导机制,明确国土空间规划逐级分解落实要求,建立规划“留白”、“廊道”预留和“点状”供地制度。

  (七)关于实施监管。维护规划权威,规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严格规划修改程序,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健全用途管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进行用地审批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是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约束指标和正负面清单是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管制依据。改进计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违法建设用地清退挂钩。加强实施监管,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定期开展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简合并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八)关于工作保障。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工作组织保障。要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的主体责任,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0年底前完成省、市(州)、县三级贯通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未完成平台和系统建设的市县,不得先行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要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领域中长期发展研究,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财政部门要保障规划编制的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研究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要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做好过渡时期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配套政策;要强化行业管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要强化实施监督,定期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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