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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
概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加大对违规超概行为的处罚力度,亟需对省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2月印发的《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3〕4号)进行修订,为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及部分省份概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对概预算实行限额设计。第三条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投资估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执行投资概算,严格概算审批程序,严控概算调整工作。

二是明确了利用外资项目、单纯性购置项目的例外处理方式。第四条明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地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地方审批;单纯购置性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三是进一步严格控制投资。第七条明确,经优化后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明确,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的,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等基本建设程序。

四是对违规超概算的追责问责进行了补充完善。第二十四条明确审批部门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相关程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交。第二十五条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相关程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交。第二十六条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因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相关程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交。

五是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出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明确,民航、铁路项目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航总局、国家铁路局等单位相关概算管理规定。

此外,对原办法中表述模糊、存在歧义、不符合项目建设实际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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