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现对我省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有关事项如下:
一、新增“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心脏)”等13项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
二、停用2003版“简易定位、深部X线照射”等79项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三、本通知“省级基准价”为省级医疗机构价格调整预期水平,各市(州)医保局参考并按照价格平移、价区原则等方式确定本统筹地区市级、县级、乡级价格水平,确保同一服务事项整合前后价格基本相当,逐步实现省域内超声检查类服务价格相对均衡。
确定时要注意整合前后的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差异,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历史调价情况。截至2024年12月底,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6个月、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3个月,或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确定时不得上调。
四、各市(州)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新的价格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情监测,密切跟踪实施效果,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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