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问答


1、为什么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的权利?

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是关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位保障方面的权利。

通过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的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以辞退为例,《公务员法》规定其法定事由为: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辞退的法定程序为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规定此项权利,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目的在于保证公务员不被非法随意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公务员遭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诉、控告。这一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克服、抵制如“长官意志”、“一朝天子一朝臣”等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防止个别领导人依仗权势对公务员进行无端的打击和迫害,确保公务员正常执行国家公务,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2、为什么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关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将“提出申诉和控告”作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正是这一宪法精神的具体化。这里的申诉和控告,当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诸如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以及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和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提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公务员的兼职有什么规定?

答:为使公务员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这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公务员任免应以一人一职为原则。现代管理日趋复杂,做好每一个管理岗位上的工作都需要不断学习、掌握和更新知识,都需要花费很大的心力,集中精神,否则就难以达到本职管理工作的质量要求,实现管理的目标。限制兼职有利于公务员专心致志地搞好本职工作。第二、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需审批。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确定工作需要时,可以允许公务员兼职。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2)不得接受报酬。公务员一旦接受公务员的任命,就必须为国家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若允许兼职接受报酬的,则有可能出现某些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情况。因此,不得领取兼职报酬。(3)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组织兼职。这既可以防止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利用国家权力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也可以防止国家机关及公务员以权谋私,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4、什么是公务员降职,公务员降低职务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在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而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制度。公务员降职不是处分,而是让由于各种原因不胜任现职的公务员改任一种较低职务的任用行为。公务员被降职,应同时降低其职务工资。公务员被降职后,原有级别若在降任职务所对应的范围内的,继续保留原级别。原级别如果高于降任职务对应的范围,应同时降低一个级别。

一般来说,公务员有下述情况的应予降职使用:(1)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本人要求降低职务的。

公务员本人如果对降职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5、什么是公务员的处分?

答:公务员的处分,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公务员的处分具有以下特点:(1)公务员处分是由法定权限的机关作出的行为,是一种内部行为。(2)公务员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公务员,是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公务员处分是一种制裁,是国家对有违反公务员义务和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实施的物质或者精神上的惩罚,目的是对公务员进行教育、监督、约束。(4)公务员处分具有特定的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5)公务员处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6、公务员的处分有哪几种?

答: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一、警告。是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的一种申诫和精神上的惩罚,使其引起注意和警惕。《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警告适用的情况。一般说来,警告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况。警告的处分的期间为六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记过和记大过是通过记录过错从而使公务员承担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惩罚的处分形式,重于警告但又轻于降级、撤职和开除。记过的处分期间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

三、降级。是降低公务员现有级别的一种处分方式。对公务员实施降级处分,只能在其所跨越的级别范围内进行。原则上一次只能降一个级别,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同时降两级以上。降级的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四、撤职。是撤销公务员现任职务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具有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时,同时降低该公务员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以后,一般要安排低于原职务的职务。撤职的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五、开除。是指对现职公务员进行除名,使其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一种处分形式。开除是公务员处分中最严厉的形式,只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已丧失担任公务员基本资格条件的情况。例如,公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起诉并定罪判刑。

7、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由哪些机关决定?

答: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各种形式,并非任何机关都有权适用。在适用纪律处分的各种形式时,应依照下列规定:

一、各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

二、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撤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免机关批准后执行。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必须经过县(市)国家机关批准。

三、经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公务员(即政府组成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此外,行政监察机关在工作上发现需要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以纪律处分时,有权提出具体建议,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纪律处分案件,应该负责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监察��关对于所受理的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本刊编辑部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