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1〕5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构建和谐贵州、增强全省各族人民文化认同感、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努力开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协调发展,为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目标任务
到2020年,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部建立,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法规更加完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机构和队伍得到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重大步伐,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文化发展平均水平。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工程项目安排,要向民族地区倾斜,重点解决民族地区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薄弱问题。完成民族自治地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建设,抓紧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和252个民族乡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在三个自治州和毕节、铜仁地区建设一批民族文化展示场所,切实加强民族地区村级文化设施、活动场所建设,着力抓好城市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村社区群众文化生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培养一批懂技术、会操作、具有奉献精神的基层民族文化业务骨干,保障基层文化设施有效运转;加大对贵州民族图书馆的扶持力度。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办好《贵州民族报》,努力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重点扶持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重大出版项目,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不断提高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质量。支持“贵州民族新闻网站”、“贵州民族文化网”等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的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
(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继续推进已通电少数民族自然村寨通广播电视工程,2011年起基本实现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公益性放映目标。“十二五”期间,自治州州政府所在地建成具有多个放映厅的数字影院,力争开播地面数字电视,自治县实现城市有线广播电视双向传输。支持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广播电台、电视台自办少数民族语言节目,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四)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贵州民族歌舞剧院、贵州民族歌舞团等体现民族特色、水准较高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在“十二五”时期兴建贵州民族歌舞剧院演出剧场。大力支持3个自治州民族歌舞团、11个自治县民族文工团(队)加快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创办机制多样、充满活力的少数民族文化院团。重点办好贵州民族博物馆,支持黔西南州民族博物馆建设,重点支持20个民族博物馆(陈列室)的建设。规划建设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专题博物馆,建设一批少数民族生态博物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在贵州省博物馆设立少数民族文物展、文物专题陈列室。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博物馆专业人才。做好少数民族文物发掘、鉴定和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五)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精心打造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支持办好20个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自治县、自治州辖县和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区)每年要重点办好1—2个民族节日。引导和鼓励各地举办富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传统体育活动,支持基层以民族文化为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种多样、方便群众参与的文化活动。积极鼓励群众挖掘民族文化资源,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办好四年一届的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六)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开展全省民族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登记,启动世居少数民族语言特别是濒危少数民族语言的数据库建设,完成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推进少数民族古籍分级保护,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护、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的扶持力度,实施水书、锦屏文书、彝文典籍等民族文献抢救工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贵州民族卷的整理、编撰和出版工作。建立“双语和谐”示范区,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有关工作。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全省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世界和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一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传习所。支持申报黔东南州为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和苗族服饰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建立“民族文化村寨”命名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建设并命名5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科学制定民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对民族文化村寨进行重点保护。积极支持一批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村寨申报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村寨。
(七)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氛围,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切实保护和传承;在民族地区学校和民族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教学、丰富内容,让青少年进一步了解和喜爱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争做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者;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相互学习、和谐共处,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的培养;注重研究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不断探索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
(八)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实施少数民族文化创新工程,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文化工作者深入少数民族地区,挖掘我省丰厚的民族文化资源,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的优秀作品,推出一批体现贵州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水准、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影视、音乐等文化艺术作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支持打造4—5部民族特色浓郁的歌舞剧走向全国。建立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专项经费,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作家培训班,使少数民族题材作品在全省各类文化奖项中占比有所提高,完善少数民族文化创新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和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九)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群,实施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战略,重点打造10个民族文化品牌,培育50个民族文化骨干企业,进一步提高民族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发挥民族民间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风光资源的比较优势和组合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民族文化特色突出的旅游产品基地,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民族民间绝技绝活和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民族歌舞艺术培训基地等。逐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鼓励中小型企业及社会资本兴办各种民族文化实体,支持他们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民族文化产业格局。
(十)努力推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在对外交流中的独特作用,积极主动加强与外国政府和民间文化组织的合作,加大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力度。采取官方交流与民间交流、访问演出与商业演出、国外交流与境外交流、成人艺术交流与少儿艺术交流、馆藏文物展示交流等相结合的方式,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推动我省少数民族文化进一步走向世界。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民族民间联系,打造一批具有本地民族文化特色和适应国际文化交流市场的对外交流精品,对“走出去”的民族文艺院团、民间表演团体和博物展览给予艺术指导和经费支持,进一步增强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推动《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贵州省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少数民族村寨管理办法》尽早出台。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文物保护、文化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法规或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视情况增设专条专款加以明确,予以保障。做好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和资质认证、机构和团体建设工作。实行国家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
(二)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支持。落实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的政策衔接,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2011年起,每年从新增加的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700万元用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重点加强民族文化保护、民族节日打造和民族博物馆(陈列室)建设,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各级政府要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项文化专项资金要向民族地区倾斜。
(四)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文化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及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库,采取重点培养与普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民族文化传承人。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安排部署。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族 文化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