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瓮安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黔府函〔2013〕142号

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调整瓮安县行政区划的请示》(黔南府呈〔2013〕48号)及附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瓮安县猴场镇、小河山乡建制,设置新的猴场镇,以原猴场镇、小河山乡地域为新设置的猴场镇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草塘社区。

二、同意撤销瓮安县永和镇、老坟嘴乡建制,设置新的永和镇,以原永和镇、老坟嘴乡地域为新设置的永和镇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垛丁村。

三、同意撤销瓮安县建中镇、白沙乡建制,设置新的建中镇,以原建中镇、白沙乡和玉华乡太文村(除白溪组、民寨组、下朵良组、高白溪组、酸枣坪组外)地域为新设置的建中镇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凤凰村。

四、同意撤销瓮安县珠藏镇、牛场坝乡和高水乡建制,设置新的珠藏镇,以原珠藏镇、牛场坝乡、高水乡和木引槽乡新兴村地域为新设置的珠藏镇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珠藏村。

五、同意撤销瓮安县木引槽乡建制,将原木引槽乡新兴村划入新设置的珠藏镇,沿江村划入江界河镇。

六、同意撤销瓮安县玉华乡建制,将原玉华乡岩根河村和太文村白溪组、民寨组、下朵良组、高白溪组、酸枣坪组划入银盏镇,将太文村(除白溪组、民寨组、下朵良组、高白溪组、酸枣坪组外)划入新设置的建中镇。

七、同意撤销瓮安县鱼河乡建制,将原鱼河乡深溪村划入玉山镇,高枧村划入中坪镇,新场村划入银盏镇。

八、请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工作,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