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

  (一)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抓紧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订“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起草报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排污费征收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力度,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二)全面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和诉前查处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会商,在专家咨询、司法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协作,不断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及查处、审判效率。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案件办理,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予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将已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切实防止有案不移、压案不办、以罚代刑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多元化环境保护格局,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开展联动执法工作列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铁腕治污、不欠新账”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检查和整改情况要于2015年11月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工商管理等部门定期调度,对各地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四)着力强化全覆盖监管。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原则,结合辖区行政区划、行业及企业分布等情况,对所辖行政区域进行环境保护网格责任划分,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网格划分监管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网格划分监管工作,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对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确保80%以上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8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

  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一)深入实施“六个一律”环境监管措施。严格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严格环境监管措施的通告》,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做出决定、监督执行、结案等“闭环管理”,做到不立案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负有相应责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失信惩戒,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二)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加强江河湖泊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产业园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和火电、水泥、化工、造纸、酿酒、制药、矿产开发及利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环境保护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废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等部门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清理、关闭工作,确保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任务,有关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实施执法后督察,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执行到位。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供水、供电等单位和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严格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

  (一)全面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公开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费缴纳、环境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如实公开基础信息和污染排放、治理等信息。

  (二)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环境执法稽查常态化机制。自2015年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全省30%以上的市(州)和5%以上的县(市、区、特区)开展环境稽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内30%以上的县(市、区、特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健全完善环境行政执法责任机制,明确环境执法机构职责及违法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查处。对于在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格依法立案查办。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四、明确环境保护职责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统一监管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各部门自行设立、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办法等“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有效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主动接受、配合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能,依法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介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以案说法、举一反三,加强舆论引导,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支持和奖励制度,大力培育环保公益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一)加强基层执法机构建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一线环境执法力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推动环境执法监管机构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延伸,在排污企业集中、环境监管任务重的乡镇或区域,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消除管理盲区,实现环境执法管理全覆盖。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培训计划,2017年底前对现有环境监察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三)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2017年年底前,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全部达到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部门预算程序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