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剑河至黎平高速公路
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黔府函〔2024〕186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剑河至黎平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24〕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剑河至黎平高速公路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南寨、南加、固本、罗里、敖市5个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按时投入运营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剑河至黎平高速公路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30年,从2024年10月25日起至2054年10月24日止。
三、收费标准由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调整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工作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9〕137号)等有关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收费工作由贵州剑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抓紧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切实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