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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

5月2日,贵州毕节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传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情况和毕节市人大常委会的公告,并对《条例》制定的背景和过程进行介绍。

据介绍,《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5日经贵州毕节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7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贵州毕节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是贵州毕节市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在全省范围内第一部针对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法规,标志着贵州毕节市地方立法水平又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据悉,《条例》的制定坚持了“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原则,共有6章57条。重点针对毕节市1000人以上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存在的五大类问题,规定相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相关部门在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

《条例》不仅成为全市人民一体遵循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也通过《条例》把立法加强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系列工作措施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固定下来。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深层次的水源保护问题,持续加强了贵州毕节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同时《条例》也是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创建“法治毕节”的重要举措。(张微 张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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