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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名称: 桂希江 会议届次: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提高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清真牛羊肉食补贴标准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166号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复文标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名称: 桂希江
会议届次: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提高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清真牛羊肉食补贴标准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166号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复文标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的答复

桂希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清真牛羊肉食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此建议作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件。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省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财事字〔1978〕第170号)要求,“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给子适当补贴。其补贴标准中央级单位每人每月4元,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中央级标准范围内自行规定”。我省一直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按每人每月4 元伙食补贴标准,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发放补贴。

今年3月,省有关部门开展了专题调研,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提高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清真牛羊肉补贴标准及扩大补贴范围的请示》,提出了重新核定补贴对象和提高标准的建议,省政府有关领导要求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意见。5月,经过省有关部门反复斟酌,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励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结合周边省份对此项补贴执行情况,在中央未对此项政策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我省暂不宜出台提高禁食猪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伙食补贴标准以及扩大补贴范围的政策。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相关支持,帮助提高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清真牛羊肉食补贴标准。

2015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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