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黔府发〔2021〕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继续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补齐供水安全短板、提高防洪抗旱能力,进一步促进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中提取3%;
(二)从同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第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管理,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划转、征收和使用,不得重复征收。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市县征收的部分,省级集中20%,统筹用于全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其缴入国库数额,按规定比例划转。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计提。
第八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筹用于:纳入中央及省级规划的重点骨干水源建设、输配水工程配套建设;中小河流治理(河道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防汛抗旱(应急度汛);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水资源节约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农村供水保障;农业产业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省级重点水利规划;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九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地方水利建设等。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等前期准备工作,积极谋划年度目标任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申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另行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府发〔2011〕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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