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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

文件1:《关于推进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5〕43号)

逐步扩大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到2017年争取达到每年1亿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市级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县级每年不低于200万元的标准,建立本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力度,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简化贷款手续、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和门槛。

文件2:《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30号)

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单位和农民个人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政策性贴息。一是农民生产的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免税范围的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购进的免税林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林业专业合作社向本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三是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四是企事业单位在林下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是发展林下经济的纳税人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六是发展林下经济的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林、牧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七是发展林下经济的企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手续,根据相关契税政策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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