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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类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支持引进科技成果。省科技厅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对引进科技成果、签订并执行技术转让合同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购买具有发明专利的核心或关键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中试熟化或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省科技厅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二、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加快出台贵州省应用技术创新“人才蓄水池”管理办法,鼓励高层次人才带编制全身心进入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对落户我省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创业人才团队,通过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地方财政支持措施等综合评审后,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划给予优先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创业投资资金对落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参股支持。在基金退出时,鼓励科技人才团队优先受让创业投资资金持有的股权。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承接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课题,所得资金收入在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基础上,扣除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后,剩余经费可按照单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按照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有关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奖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免责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发生投资亏损,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纳入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并免除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领导人员的决策责任。

  政策来源: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41号)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给予本单位下列人员奖励和报酬:(1)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团队;(2)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在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产业化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团队。

  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员、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员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4.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前款所称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的直接成本后的净值;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情况,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

  政策来源: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技术市场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及税务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在从事技术交易中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市场平台管理等技术交易活动服务后,均可申请资金补助。

  对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做出突出成效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工作经费补助。给予单个服务机构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 80 万元。

  一、技术交易中介补助。对促成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  向我省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助金额最高 5 万元。

  对促成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 向省内外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助金额最高 4 万元。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补助。对入驻贵州省技术市场平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根据工作绩效进行补助,每年度补助 1  次,补助金额为上年度认定登记合同载明技术交易额的 5‰,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网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补助。对在贵州省技术市场网络平台上发布技术交易有效供需信息的机构,根据平台数据统计情况给予相应补助。其中,年度发布有效供需信息≥500  且<1000 条范围的,补助 5 万元;≥1000 且<1500 条范围的,补助 10 万元;≥1500 且<2000 条范围的,补助 15  万元;≥2000 条的,补助 20 万元。

  四、技术经纪人培训服务补助。对举办技术经纪人培训的服务机构,根据培训绩效给予补助。通过培训获得贵州省技术经纪人资格的学员人数≥50 且<100  的,补助 10 万元;≥100 的,补助 15 万元。

  五、技术市场平台管理补助。对从事贵州省技术市场平台管理的服务机构,根据工作绩效进行补助,每年度补助 1  次。补助金额为上年度在平台注册并开展相应工作的技术经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等各类服务机构获得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补助总金额的  8%。

  六、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对我省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补助 80 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政策来源:

  《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15﹞138号)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一、概念定义。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二、遴选条件。在我省注册登记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1.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技术经纪人不少于3名;2.在贵州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备案;3.年促成技术转移项目超过10项,服务企业超过30家;4.满足《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标准(试行)》的其它条件。

  三、奖励支持。每年遴选一批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被遴选为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补助。

  政策来源:

  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办法(试行)(黔科通﹝2016﹞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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