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东亿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打火机生产车间。 胡攀学摄
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尚未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计量器具。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三)《质检总局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4〕262号);
(四)《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
(五)《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
(六)符合WTO/TBT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
三、承办部门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起草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以前申报本年度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计划,向承办部门提交《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二份。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立项。承办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下达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计划。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
1.起草单位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的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等附件,分送有关管理部门、计量技术机构、制造企业、使用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为二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者视为无意见。如有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
3.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报承办部门审定。
(四)审定。
1.承办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定组开展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审定,审定组人数5~9人(一般为奇数),审定方式一般以会议审定为主;对内容较单一、分歧较少的可进行函审。
2.实行审定组长负责制。审定时至少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审定组形成意见并填写《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审定意见书》《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审定意见汇总表》。
3.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提交审定组长,审定组长对修改内容进行确认,并在《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批表》签署审定意见。
(五)审批。起草单位向承办部门提交报批材料,承办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报批材料包括:
(1)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审定意见书;
(2)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审定意见汇总表;
(3)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批表;
(4)报批稿;
(5)编写说明;
(6)试验报告;
(7)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8)参考其他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文本;
(9)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六)发布。对审批通过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号,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在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七)归档。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及时归档。
(八)复查。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实施后,即行废止。原起草单位每年对本单位起草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上报拟废止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名称及废止原因,承办部门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来源:
《贵州省质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办理程序>的通知》(黔质技监量﹝2014﹞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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