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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修订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植物检疫工作是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工作,1997年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原《办法》,并于2008年、2015年先后两次修正。原《办法》颁布实施为加强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与林业生产安全、生物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际国内农业与林业种子种苗及产品流通日益频繁,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风险加大,生态安全风险加剧,特别是2021年出台的《生物安全法》将植物检疫防控纳入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框架,2023年出台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要求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当前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面临新问题、新要求和新挑战,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植物检疫工作需要。一是植物检疫对象和范围需要进一步规范;二是植物检疫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三是疫情处置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维护法治统一,切实提高我省农林业生产防灾减灾能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亟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据《生物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总结近年来我省植物检疫工作经验,准确把握当前植物检疫工作新形势,全面修订原《办法》,为推动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8条,聚焦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优化制度程序,保障法治统一,重点修订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植物检疫工作职责。从政府和部门两个层面明晰工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二是加强植物检疫保障。明确植物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情形下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要的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安排。明确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聘请特邀和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三是规范植物检疫对象与范围。对照上位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对象及范围。明确对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实施产地检疫;对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应当实施检疫。

四是明确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需要检疫的情形和程序。明确调运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应当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应当经过检疫。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简化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程序,明确跨省间和省内县级行政区域间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应当取得相关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五是完善疫情处置制度机制。明确新发现疫情报告程序、处置措施等要求,对新发现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彻底消灭;明确疫区划定要求,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划为疫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当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

六是强化植物检疫监督管理措施。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植物检疫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依法实施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依法实施查阅、复制与植物检疫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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