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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置测速设备 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贵州公安交警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

依法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超速违法行为”),事关有效查处超速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事关亿万群众的出行安全,事关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交通警察的执法形象,是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重要措施,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5日,我局结合贵州实际印发了《贵州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切实规范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牢牢把握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每一个管理服务环节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截至目前,全省共清理停用限速值60公里/小时以下(含)的测速取证设备1500余套,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全省测速取证设备状态正常的共有1600余套。一年多来,因查处超速违法行为的信访、投诉明显下降,因严重超速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进一步优化了全省营商环境。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安全合规合理的原则,突出民生民意。安全原则,即围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目标,对道路通行条件差、事故隐患大的路段,通过综合应用测速、减速设施、强化宣传引导、曝光警示、违法提示、严格现场执法等方式加强超速违法行为治理。合规原则,即设置限速标志及有关设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并符合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视认要求。测速取证设备经过认定、检定合格,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查处超速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合理原则,即设定限速值应当考虑充分发挥道路功能和提高通行效率的需要。同一道路交通条件变化不大的路段,相邻路段限速值应当协调统一。

二是强化测速取证设备的购置和管理。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也就是常说的“测速取证设备”,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坚决禁止企业、个人投资。设备应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经法定检定机构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是科学规划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一)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3、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4、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3、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4、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5、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四是规范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的审查、审核。在2020年5月之前,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或调整限速值的,需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后可设置和使用。现阶段,按照部交管局《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各地需经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逐级上报最后由我局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报送内容包括设备厂商、品牌型号、名称、设置地点、道路平面概览图、启用和到期时间、设备类型以及应当定期检定设备的检定信息、设备取证实际效果图、记录的违法行为类别、批准的设备评估报告扫描件、现场交通标志图片、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解除限速标志现场图、所在地理位置经纬度信息、公示信息等信息。

五是加强测速取证设备信息公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公示期为五日。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截图应当录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

六是加强测速取证设备的纠偏备案和排查整改。定期对测速取证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梳理设备备案信息缺失或不准确的点位;定期集中排查不安全、不规范、不合理的限速标志、测速取证设备,从而不断建立优化科学评估、合理设置、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如:对新老设备经纬度精度不准确的,适时安排人员采集准确信息进行纠偏。对测速路段限速标志、告知提示标志、减速设施等交通设施缺失、遮挡、污损等视认性差的,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及时予以调整,属于其他部门设置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建议及时调整。对相邻限速标志限速差值超过30公里/小时(不含)的断崖式降速,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逐级限速标志。对限速值60公里/小时以下(含)的道路以及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路段、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匝道原则上不开展测速取证,确需测速的,由支队组织专题论证,完善相关设施,并做好提示、警示工作后,方可开展测速工作。我局会通过分析研判梳理排查全省记录超速违法行为数量较多的测速取证设备,以及超速50%以上占比较高的测速取证设备,督促相关支队、大队联合相关部门对限速值、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环境等进行分析,查找超速违法行为多发的原因,通过加强提示、调整限速值、改善道路线型、优化交通渠化、增加减速设施以及视线诱导等措施,切实改善超速违法行为多发的状况。

七是规范道路限速值的设定和调整。道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综合考虑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如长下坡、隧道前后)、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第85%位速度)、道路交通流量及车辆类型构成、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同时,道路限速值不是设定后就一成不变,当道路状况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也应当及时调整。例如,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分析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对同一地点记录数量大或者群众对道路限速值的投诉意见多的,应当及时调研论证,需要调整道路限速值的,逐级上报到我局审批后调整。对涉及其他部门设定的道路限速值需要调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相应建议,并说明调整的理由。调整前,暂不进行测速。

八是严格违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处理。使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以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违法信息的采集。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包含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叠加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

(二)违法信息的审核。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违法车辆信息采集是否达标、规范,录入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假牌、套牌嫌疑,确保在收集违法记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开展提示告知。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2、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九是规范测速宽限值的设置和应用。这是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也就是根据最高限速分为三个区间,100Km/h(含)以上、80Km/h(含)至100Km/h(不含)、80Km/h(不含)以下的路段,测速设备测速值分别高于最高限速值3Km、5Km、10Km。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时,在测速宽限值范围内的一律不予录入,机动车超速起点值以道路设置限速标志的数值计算,给予警告及以上处罚的应超出宽限值并在处罚规定范围内实施处罚。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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