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

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08〕15号

 (此文件已于2020年12月9日宣布失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同领域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者、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我省行业协会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结构不合理、作用不明显、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加快推进我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促进行业协会适应新形势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服务,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优化结构,加强建设、强化自律,改进监管、完善政策,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规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法制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三)主要目标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行业协会,初步形成适应我省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组建、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初步建��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和委托事项及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

二、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体制机制改革

(一)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正确处理与行业协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关系;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其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此项工作于2008年开展试点,2009年上半年全面推开,2009年底前完成。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监察厅牵头制订。

2.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含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职务,已兼任职务的,任期届满后不得再兼任;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和规定审批。在行业协会兼职的现职公务员不得在协会领取报酬。

3.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或行业协会使用国有资产的,必须于2009年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制订。

(二)规范和完善行业协会设立审查登记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业内龙头企业或在本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登记手续,规范、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行业协会的设立要根据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进行,允许不同领域内的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有所交叉,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退出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密切配合,抽调专门力量,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现有行业协会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1.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引导和督促其进一步细化。

2.对产业日趋萎缩,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升级要求以及重复设立过多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

3.对开展活动不规范、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以及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协会,应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登记。

4.对名不符实、缺乏行业代表性、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不积极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予以撤销。行业协会在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时,要依法进行清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积极促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职能。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以下各项职能。

1.行业服务职能。根据授权或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推广使用新科技成果,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依照有关规定出版行业刊物,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2.行业代表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会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立法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

3.行业自律职能。牵头制订、执行行规行约,健全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倡导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依据行规行约对会员的产品与服务质量、竞争手段与经营作风以及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会员违反行规行约、违反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协助有关单位对会员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

4.行业管理职能。经政府转移、委托和授权,行业协会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具体包括: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名牌评审等有关工作;参与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等有关工作;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开展公信证明、行业调查和信息披露、行业内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事故认定等工作。

(二)优化行业协会布局,健全行业协会体系。积极推进行业协会重组���改造,鼓励和支持我省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领域组建行业协会,尤其是在能源、磷煤化工、有色金属、白酒、烟草、民族制药、特色产品等工业领域及旅游、信息、文化产业、交通运输和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行业协会,逐步形成适应产业特色和企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在农村地区,可按农产品种类或种养殖技术特点组建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尤其要扶持优质环保农产品、禽畜产品、花卉、水果等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行业组建相应的协会组织。

(三)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巩固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7〕7号)精神,努力吸收行业内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省在黔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加入协会,并适当放宽入会条件,鼓励与行业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加入协会,扩大其功能和代表性。行业协会应具有行业代表性,行业协会组建2年内会员应当达到本区域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舆论氛围。加强对行业协会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重视挖掘、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提高行业协会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同感。积极开展行业协会问题研究,举办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编辑出版行业协会发展报告,逐步提高行业协会的社会影响。按照构建和谐贵州的要求,形成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互相信任、各司其职的和谐局面。

(五)不断提升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按规定和需要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扩大覆盖面,全面提升影响力和代表性,努力打造一批在省内外有广泛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知名品牌。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从事危险品、爆炸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器材等特种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以及矿山开采等特殊行业企业加入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对生产环境恶劣、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待员工不公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依照章程规定进行告诫、处罚。积极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加强会员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

四、大力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和协会会长(法人)负责制。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协会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副会长、秘书长可以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协会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产生,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二)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生效;协会须将收费标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行业协会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省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务,收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于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

(三)完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审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员的监督。要设立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行业协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规定要求其进行财务审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强化运行管理和队伍建设。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为中心,坚持走市场化、社会化运行模式,切实做到“行业办会、会员办会”。行业协会要积极探索,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努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协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协会工作人员后顾之忧。行业协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行业协会工作队伍,促进行业协会快速发展。

(五)加强行业协会党建工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依照党章,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的党的基层组织。

五、进一步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税收等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行业协会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行业协会稳步、健康发展。行业协会组织重大公益性活动,各级政府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法制、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做好我省行业协会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适时出台《贵州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积极拓宽行业协会的职能。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有步骤地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权范围,围绕地方标准制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行业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职业培训等,制订向行业协会委托承办或转移职能的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逐��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规则支付相应的费用,各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财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的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五)建立征询机制。地方政府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充分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政府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吸收有关行业协会参加。政府牵头或组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及其他涉及企业产品的评优等,应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行业协会执行协会章程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行业协会执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章程的要责令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严禁行业协会组织形成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行业协会要引导、组织会员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策,积极规范地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对借行业协会名义,利用制订行业规则协议价格,或者相互串通等其他方式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坚决查处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价格垄断行为,严防行业协会成为垄断推手。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牵头,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制订。

(三)建立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协会要及时将重要的行业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规模较大的研讨会、报告会、学会活动)、行规行约修订、重大决策活动,创办刊物、举办国内和国际展览会、举办规模较大的培训班、给会员授资格证牌、组织人员到国内和境外考察学习、收受境外捐赠和资助、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以及重大的鉴定、公证、评估等活动,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及相关执法机构;一些重大活动必须召开听证会议,通报内容,事先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指导协调到位、监督管理渠道畅通有效。

(四)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省民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牵头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的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完善对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五)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为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提供沟通交流平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邀请行业协会参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授予的行业管理职责,相互协调配合,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共同推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要会同省有���部门,负责做好全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制订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和职称评定等问题,稳定行业协会工作队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行业协会参与制订地方标准纳入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改革 协会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