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黔府发〔2005〕10号文件

有关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2009〕12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7日宣布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第一点中“(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征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契税按《贵州省契税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免征或减半征收”,修订为“(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契税按《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免征或减半征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税收 通知